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740649号“兴业科技XINGYE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605号
申请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0649号“兴业科技XINGYE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55124号“兴业钮扣HINGYE BUT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89580号“健隆JIAN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222876号“兴业XING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已无效,其应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引证商标二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书》;2、引证商标三的商标档案;3、申请人名下“兴业科技”系列商标的商标档案;4、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显著识别中文“兴业”,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亚麻织品标记用交织字母饰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亚麻织品标记用数字或字母、竞赛者用号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亚麻织品标记用交织字母饰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亚麻织品标记用交织字母饰片商品以外的背包带、小饰物(非首饰、非钥匙圈、非钥匙链用)、纽扣、拉链、假发套、针、人造盆景、服装垫肩、修补纺织品用热粘合补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亚麻织品标记用交织字母饰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