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48730号“大嘴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590号
申请人:周映彤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8730号“大嘴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9312号“大嘴巴嘟嘟DAZUIBADU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5683844号“孟氏大嘴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完整包含申请商标,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甜食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糕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糕点商品以外的米粉(条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米粉(条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糕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粉(条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