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互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22298号“互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4189号

       

      申请人:上海互邦智能康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集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2298号“互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55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479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类的第329415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3055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2330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驳回。申请人放弃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五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501、3502、3503群组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3501、3502、3503群组服务项目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服务项目放弃声明、商标档案、相关通知书、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在先决定书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均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2020年2月6日第1682期及2020年3月20日第1688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 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租赁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互邦”与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互邦”文字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