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百安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82367号“百安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810号

       

      申请人:博兴县爱厨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2367号“百安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5276号“百丽安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热水器;风扇(空气调节)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