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021083 - 商评字[2020]第0000076807号 - 申请人:北京燕未园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021083号“薇芊WIQ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807号

       

      申请人:北京燕未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21083号“薇芊WIQ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48768号“薇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40763号“洁力迦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29188号“THE AEGEAN MERMA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薇芊WIQIAN及图”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二、三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洗发液;玫瑰油;化妆品;香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去污剂;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去污剂;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皂;洗发液;玫瑰油;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