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0549号“WB coating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112号
申请人:WARNECKE & BOHM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白洲磐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0549号“WB coatin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12114号“WB 为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409319号“W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注销。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未加工人造树脂;未加工塑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有机硅树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WB”,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标记和雕刻用油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印刷油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WB coatings”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WB”,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所有人注销不代表其当然丧失商标权益,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和第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