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77742号“蓝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986号
申请人:蓝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7742号“蓝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80457号“蓝鲸 BLUE WHALE”商标、第36937571号“蓝鲸财税”商标、第34893476号“蓝鲸 BLUE WHALE”商标、第29642295号“蓝鲸保险”商标、第15736042号“蓝鲸创投”商标、第28181414号“蓝鲸保”商标、第24506144号“蓝鲸时代”商标、第34938025号“蓝鲸淘LANJINGTAO”商标、第28175202号“蓝鲸鲜生LANJINGXIANSHNE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20978号“蓝小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53823号“蓝鲸鱼lanjing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撤销,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三、引证商标一、五目前正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已被部分驳回,其均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四、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761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5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本案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古玩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在典当服务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蓝鲸”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五至十一文字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不动产管理、信托、典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抵押贷款、不动产经纪、信托、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如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二、三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二、三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