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徽屯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11713号“徽屯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782号

       

      申请人:安徽黄氏番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1713号“徽屯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申请人赋予其独特含义与美好寓意。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合同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番鸭”俗称“屯鸟”,其培育和养殖技术经多年探索形成了安徽独有的“徽屯鸟”,申请商标可被识别为“徽屯鸟”,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对服务种类、内容等特点描述,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