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7258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724号
申请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25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兽医用药;净化剂;医用敷料;医用营养品;杀虫剂;消毒剂;消毒纸巾;牙填料”上的注册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893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596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52418号“Life-do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0436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765315号“格德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药成药;人用药;原料药;药物饮料;药茶;药酒;补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工商信息、商标档案、实际使用图片、合同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截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一为关联企业,申请商标所有人为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全资公司,故可视为双方已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兽医用药;净化剂;医用敷料;医用营养品;杀虫剂;消毒剂;消毒纸巾;牙填料”商品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构图要素、视觉相关等方面相近,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共同使用在中药成药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四、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四、五相混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