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ANDAI NAMC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98390号“BANDAI NAMC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697号

       

      申请人:万代南梦宫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8390号“BANDAI NAM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666506号“BAND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66488号“BAND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协商共存事宜,申请人恳请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提交了同意申请人在第42类服务上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意见书的公证认证件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提交了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整体尚存一定区别,故可不判为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