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甜心公主美发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6093151号“甜心公主美发屋”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792号

       

      申请人:成都力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钧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新区通安洛法克贸易商行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8日对第26093151号“甜心公主美发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2016年开始开发“甜心公主”系列游戏软件,并申请了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提交了美术作品登记,“甜心公主”游戏通过几年的推广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二、申请人使用“甜心公主”游戏名称在先,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三、被申请人不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的大量抢注他人商标,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的注册信息;
      2、申请人网站网页打印件;
      3、申请人百度百科上的介绍;
      4、“甜心公主”系列游戏中文简介和创意策划;
      5、“甜心公主”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6、“甜心公主”部分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
      7、“甜心公主”部分游戏上线时间截图;
      8、“甜心公主”系列游戏部分页面截图;
      9、被申请人个体户执照工商登记信息;
      10、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清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5月13日通过第164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8年10月27日。
      2、截止本案审理时,除本案被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共73件商标,多件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包括第26099766号“捕鱼人生”商标、第26102045号“糖果公主”商标、第26083229号“金游掼蛋”商标、第26096561号“探险时光”商标、第26094638号“三国归来”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游戏名称、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设置的目的,旨在制止除代理人或代表人以外的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人,恶意抢注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商标,以保护商事业务往来中商标所有人的正当权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创意策划、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清单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第二,首先,申请人所述的“甜心公主”标识,著作权登记证书其发证日期为2018年12月3日,该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日期。虽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但考虑到我国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原则,作品登记证书中的作品完成日期是依据当事人自述填写完成,登记机关不作实质性审查,故单独的作品登记证书对于登记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以及登记的主体是否系著作权人,并无当然的证明力。同时,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系软件内容,而非软件名称,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的软件著作权的理由不成立。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其次,申请人提交的中文简介、创意策划、游戏截图等证据,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将“甜心公主美发屋”等商标使用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在案证据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综上,争议的注册申请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第2项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集中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73件商标,多件与他人知名游戏名称、商标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在相同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且大部分商标均与他人知名游戏名称相同或相近,可合理推定该注册行为并非善意,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此种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