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79951号“大壮名城 DOPO GRAND C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089号
申请人:广东大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9951号“大壮名城 DOPO GRAND C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64453号“大湖名城 LAKE CITY DAHUMINGCHENG及图”商标在文字组成及含义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