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41911号“红宝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853号
申请人:绍兴市海啸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1911号“红宝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821号“红宝石 RU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43912号“RU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61840号“红宝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493860号“RU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017860号“R-U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2月19日已注册期满,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7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英文、引证商标四、五在含义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支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金属支架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管道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若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管道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