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ONET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32969号“MONET及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478号

       

      申请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2969号“MONET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01846号“MO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107407号“M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进行转让交涉,请求暂缓审理此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一的初审公告时间,故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冲突问题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截至本案审理之日,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仍为不同权利主体,双方商标仍构成在先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英文部分“MONET”与引证商标一“MONET”、引证商标二“MNE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创建计算机程序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