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632754号“联通理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873号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32754号“联通理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43582号“通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02393号“通联钱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02159号“通联支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202396号“通联云账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766216号“通联支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发票及合同截图、活动图片、设备图片、宣传资料、监测报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予以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至五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担保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若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担保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姚继莲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