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徐國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30906号“徐國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004号

       

      申请人:贵州徐国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0906号“徐國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徐国”系列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徐國宴”包含文字“國宴”,“國宴”是元首或政府首脑代表国家为招待宾客而举行的隆重宴会,是一种国际交往中来宾享受的待遇,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米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