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醋溜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41691号“酸醋溜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041号

       

      申请人:康军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1691号“酸醋溜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推广,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包含“醋”的商标已被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酸醋溜溜”,为普通印刷字体。申请商标“酸醋溜溜”中的“醋”为一种调味料,使用在果汁、啤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所涉及的商品中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所述获多件包含“醋”的商标已被获准注册准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