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374161 - 商评字[2020]第0000075107号 - 申请人:东海县港鸿珠宝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741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107号

       

      申请人:东海县港鸿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41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47681号图形商标、第6199370号图形商标、第36933284号“欧丽亚OULIYA及图”商标、第9270138号“奥之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构成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独立认读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