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409399号“男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123号
申请人:棉花朵朵开(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天嘉鑫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9399号“男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男士、女士均可使用化妆品等商品,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男适”呼叫与“男士”相近,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专用于男性。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标识的商品仅对特定的人群产生疗效,从而误导公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未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使用形成了整体特定含义,从而不致导致消费者误认。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