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00815 - 商评字[2020]第0000076771号 - 申请人:角川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600815号“柠檬娱乐前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771号

       

      申请人:角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0815号“柠檬娱乐前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56206号“柠檬洗衣”商标、第33600716号“柠檬公关”商标、第34273748号“柠檬口腔 LEMON DENTAL”商标、第34375431号“柠檬  LIVE”商标、第14866888号“柠檬餐厅  LEMON”商标、第18202630号“柠檬 蓝 LEMON BLUE HOME PARTY”商标、第10006661号“柠檬网大型企业礼品采购网 LEMMGO.COM”商标、第13466448号“柠檬影视 LEMONFILM”商标、第33134757号“柠檬生鲜”商标、第34438428号“柠檬车网”商标、第30334810号“柠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引证商标一、三、四、九、十、十一出游待审状态。引证商标已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九、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十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汉字“柠檬”,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