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50846号“珍情珍品PRECIOUS
TREAS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008号
申请人:颐海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0846号“珍情珍品PRECIOUS TREAS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7148号“珍情Zhenqing”商标、第7086673号“珍情”商标、第15053369号“珍情珍意zhenqingzheny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名义变更为颐海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文字为“珍情珍品”,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部分“珍情”、“珍情珍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肠、鱼制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食用燕窝、海参(非活)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