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andy.cho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0443330号“mandy.cho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55号

       

      申请人:杰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摩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5日对第30443330号“mandy.cho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266622号、第22368379号“CHOO”商标、第22368380号“JIMMY CH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和产地产生误认。三、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JIMMY CHOO”百度搜索结果、品牌介绍;
      2.“JIMMY CHOO”媒体报道和宣传资料;
      3.“JIMMY CHOO”在中国及其他国家注册信息;
      4.申请人店铺列表、门店及产品照片;
      5.“JIMMY CHOO”产品合同、产品统计表、销售发票、结算单、海关进出口报关单;
      6.“JIMMY CHOO”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7.在先决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3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太阳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三在第9类太阳镜等商品上已经在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在第9类护目镜等商品上已经在先申请,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太阳镜、游泳护目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太阳镜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护目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mandy.choo”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CHOO”,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独立认读部分字母组合“CHOO”,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于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且争议商标不易使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