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478359号“R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146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安瑞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78359号“R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5110号“RST”商标、第3035324号“RST”商标、第8284680号“RST”商标、第9597404号“RST”商标、第9597178号“雷神自动化 RS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读音、字母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整体亦无含义使之与前述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液压泵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等商品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