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晶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983174号“晶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154号

       

      申请人:莲花县瑞和农场(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83174号“晶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38121号“晶沙”商标、第26416303A号“晶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权利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依然有效。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若共存于树木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