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949100号“MESP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225号
申请人:珂琉尔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49100号“MES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22053号“MES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得的荣誉、媒体报道材料、销售合同、发票、审计报告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