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122279号“且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155号
申请人:杭州且言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2279号“且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64271号“且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若共存于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