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DIAMONDS BY THE Y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600837H号“DIAMONDS BY THE

    Y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223号

       

      申请人:ELSA PERETTI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600837H号“DIAMONDS BY THE Y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原料,其整体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4类指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英文释义、申请人简介、产品图片、宣传材料,媒体报道、其他商标注册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DIAMONDS BY THE YARD”构成,其中“DIAMONDS”居于首位,整体可翻译为“来自院子的钻石”,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指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