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UAVECI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9387307号“SUAVECI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220号

       

      申请人:苏威思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87307号“SUAVECI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07633号“SVAVECI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已被提异议申请,现处于以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无效宣告申请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依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相近,且均无明确含义相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