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艺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729425号“艺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152号

       

      申请人:南京文艺青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9425号“艺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72226号“艺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完税证明、商标使用宣传证据材料、商标设计内涵及图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