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2400520号“高洁丝 gaojies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484号
申请人:金佰利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猫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1日对第22400520号“高洁丝 gaojies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892494号“高洁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45518号“高洁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81414号“高洁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99927号“高洁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第12172235号“高洁丝 kot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具有高度关联性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在应知、明知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前提下,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性和傍名牌的恶意性,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企业介绍资料;世界500强企业名录相关内容;申请人企业大事记及全球发展历程;申请人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公益大事记及有关申请人企业支持公益事业的报道;“高洁丝”系列商标之商标详细信息;Google上对“高洁丝”品牌检索结果及部分相关信息网页;与多家公司之间进行贸易往来的销售合同、促销采购单、送货单;经公证的申请人“高洁丝”品牌产品在购物网站京东商城上的销售信息及产品评价等相关网页资料;申请人对“高洁丝”商标的使用和宣传情况所做的国家图书馆查询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裁定书、判决书、决定书;被申请人的营业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相关文章、案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2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5类阴道清洗液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阴道清洗液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之间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亦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主要是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所指情形。
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本案并无充分证据显示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因此,不宜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虽引用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未明确其具体的理由,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亦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