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9648251号“瀾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203号
申请人:福州状元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48251号“瀾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0110号“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