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1877627号“世缘三和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475号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宜川县东兴农业科技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3日对第21877627号“世缘三和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083782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所独创并经过长期使用,具有巨大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07年和2015年先后两次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刻意复制和抄袭,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48937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明显知晓,其申请注册具有一定的恶意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一旦被投入使用,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关于认定引证商标一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裁定;申请人“今世缘”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申请人企业部分荣誉证明;申请人产品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部分广告图片及媒体报道;部分经销合同及销售发票;部分产品图片;系列商标注册明细表;申请人营销网络分布图及联系方式;部分年份财务审计、纳税资料;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照片或发票证明;各级领导、知名人士、同行业者对申请人的参观、调研图文资料;维权证明资料;相关裁定;质量检测报告;用户满意度调查评价报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2类豆浆等商品上,经我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我局支持。至此,争议商标获准注册。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三、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为“世缘三和”,其与引证商标二的汉字部分“今世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所指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今世缘 JINSHIYUAN”虽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不足以判定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因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亦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