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A Tain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750208号“A Tain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472号

       

      申请人:深圳市粤环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50208号“A Tain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11339号“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结构、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欧盟商标证书复印件、美国商标证书复印件、阿里巴巴销售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之中,无效宣告决定尚未作出,故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