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825242号“陆陆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191号
申请人:中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5242号“陆陆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29705号“六六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陆陆帮”构成,与引证商标“六六帮”仅在汉字大小写存在差异,易被消费者识别为系列商标,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