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航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60997号“丽江航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185号

       

      申请人:丽江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0997号“丽江航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25131号“丽江椅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书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郭攀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