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密恋 206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058321号“密恋 206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495号

       

      申请人:云南轩骄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58321号“密恋 206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25612号“蜜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0502、0506商品项目的复审申请,与第13311590号“蜜恋mil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69595号“蜜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0502、0506商品项目的复审申请,且是其真实意思表达,故对以上商品项目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密恋2060”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蜜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洗液、人用药、医用阴道清洗液、膏剂、贴剂、药物护肤液”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葡萄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药用洗液、人用药、医用阴道清洗液、膏剂、贴剂、药物护肤液”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消毒剂”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