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42457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494号
申请人:福州闽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南粤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245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78085号“四月之家CHEZ AVRI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391917号“初奥CHU 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605159号“芒果岭Mango rid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主要识别部分、含义、表现形式以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及广告宣传、工作服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