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无限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59165号“无限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445号

       

      申请人:贵宾云计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域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9165号“无限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95042号“99无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21390号“99无限99wuxia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18671号“无限理财”商标(指定颜色)(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含义、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相差甚远,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查询“链”的解释、引证商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无限链”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均以“无限”为主要词汇,且不足以形成独特含义从而使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