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87173号“众美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441号
申请人:山东博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7173号“众美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75872号“天樟奇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32686号“Hundred Leav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835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540248号“七棵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结构、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四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