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56512号“千頁豆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444号
申请人: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6512号“千頁豆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千页”系列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同意放弃与“豆”不相关的商品的复审申请,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用于“豆腐、豆腐制品、豆浆、烹饪用蛋白”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相关行政处罚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同意放弃与“豆”不相关的商品的复审申请,申请人仅对“豆腐、豆腐制品、豆浆、烹饪用蛋白”商品进行复审,且是其真实意思表达,故我局对除“豆腐、豆腐制品、豆浆、烹饪用蛋白”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千頁豆滑”由纯汉字组成,将该标志使用在豆腐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