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oad to 202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839457号“Road to 2022”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442号

       

      申请人:文化遗产最高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9457号“Road to 202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24606号“Road 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共存协议,同意两商标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原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同意书,但并未进行公证、认证,故我局不予采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Road to 2022”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字母部分“Road to”,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