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54681号“MISS大小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452号
申请人:上海永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中天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4681号“MISS大小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8798号“大小姐DaDa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82017号“MISSKAI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02122号“摩登小姐mi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72672号“Miss texw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475743号“大小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198256号“迷尚发妆M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749767号“M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600983号“Mis 2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要素、设计理念、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民事判决书、授权书、360百科、百度百科、韩懿莹微博、相关媒体平台直播、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大小姐”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大小姐”、引证商标五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大小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假发、服装垫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假发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装垫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五相区分。
申请商标有明确的汉字加以识别,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八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