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小排檔 懷舊車仔面SIiuPai D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228156号“小排檔 懷舊車仔面SIiuPai

    D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463号

       

      申请人:陈庭芝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启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28156号“小排檔 懷舊車仔面SIiuPai 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68166号“怀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19870号“怀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主要识别部分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商业登记、香港商标注册证书、申请人店铺照片、网站截图、奖状、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