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满粥穗 實在粥面 WISH CONG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247998号“满粥穗 實在粥面 WISH CONG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460号

       

      申请人:林雨青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47998号“满粥穗 實在粥面 WISH CONG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43440号“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理念及设计元素、百度、新浪、小红书等关于申请商标的介绍、申请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满粥穗”,该文字包含“粥”,该标识使用在除“粥、燕麦粥”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注册性。该标识使用在“粥、燕麦粥”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粥、燕麦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方便米饭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