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0551号“ASCE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448号
申请人:诺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0551号“ASCE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39363号“ASCEND”商标、第13974339号“ASC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签订同意书,且正在办理认证手续。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介绍申请人的相关网页、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相关介绍页、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同意书及翻译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眼科疾病和障碍的外科激光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申请人是否提交与引证商标二的共存同意书公证认证件对本案并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