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29182号“AMARE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856号
申请人:珊口(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赋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9182号“AMAR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49259号“艾玛威 AMAWEY”商标、第26458780号“AZAREY”商标、第30019552号“AMYREY”商标、第35906289号“AM.AR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