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晋陵中吴宾馆 JINLING ZHONGWU HOT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797231号“晋陵中吴宾馆 JINLING

    ZHONGWU HOT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367号

       

      申请人:常州市晋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延陵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7231号“晋陵中吴宾馆 JINLING ZHONGWU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18554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作出撤销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01587号“竹溪县博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ZHUXIBOWEI HOTEL MANAGEMENT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图、呼叫等方面差距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69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呼叫上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