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28648号“何战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847号
申请人:陕西何战库肉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广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8648号“何战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71924号“牛霸道 N”商标、第8806176号“陇新金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0384号“国宁 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