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伊丽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09758号“伊丽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832号

       

      申请人:陈云峰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博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9758号“伊丽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在“内衣;睡衣;内裤;乳罩;童装;鞋;袜;帽子”商品上予以保留。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74083号“ELIAR 伊莉雅”商标、第13860898号“伊利雅”商标、第12723404号“伊丽典雅”商标、第4605987号“伊丽戴雅”商标、第5757629号“伊丽雅诗”商标、第5543759号“伊丽雅飞”商标、第11588764号“伊俪雅”商标、第34374072号“金伊丽雅 JINLI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内衣;睡衣;内裤;乳罩;童装;鞋;袜;帽子”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八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书面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内衣;睡衣;内裤;乳罩;童装;鞋;袜;帽子”商品上的申请,故在“服装;游泳衣”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且由于申请人的放弃申请,其与引证商标五、七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童装;鞋”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