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79765号“上马街SHANGMA STREE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636号
申请人:太原市佳美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标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679765号“上马街SHANGMA STRE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进一步注册保护,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147086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30760967号商标注册证据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具有当然延续关系,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13日